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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日 永城知名律师  Tags: 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

  丁明俊律师,永城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

一、精神病监护权变更是如何处理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权就是由监护人获得,从而履行自己的监护任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到监护权变更的话,一般会由法院来进行处理,对于需要指定监护人的就可以直接从身边的人进行指定,所以,对于无民事能力的人一定要有监护人的存在。

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

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也是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监护权发生变更的,那么实践中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而当事人又该如何变更监护权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

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监护权应该如何变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

关于变更监护权的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实践中变更监护权的情形主要是因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