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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手机窃听卡须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9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根据《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具体分析如下文。
  8月9日,市民反映有人在墙壁上喷涂销售手机窃听卡的非法小广告,这对于那些热衷于打听别人隐私的人来说,无疑是个诱惑。这位市民希望这样的小广告应当被取缔。
  广告号码来自广西
  洁白的墙壁上出现不少销售手机窃听卡的非法小广告,上面赫然写着联系电话。这样的非法小广告比比皆是,真可谓无孔不入。
  上述非法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号码归属地在广西。电话接通后,电话中一名男子声称,他出售的手机窃听卡能窃听所有手机的通话,价格在500元到3000元之间。当询问如何现场看货时,对方说,他们得确认购买者是否有诚意,如果有诚意的话,先付订金才能看货,如不满意,可以退订金。
  警方称这是违法行为
  宿城公安分局富康路派出所副所长沈亮说,私自制造和贩卖手机窃听卡属于违法行为。窃听卡属于监听器材,监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生产销售都是有限制性的,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
  沈亮介绍说,《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市民莫要上当
  市区墙壁出现手机窃听卡销售小广告可信吗?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录分析认为,这种手机窃听卡销售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录认为,非法小广告是不可信的,他有着欺诈的嫌疑,如果市民轻信可能就会上当受骗,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应当明白,非法销售手机窃听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将会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他们不会铤而走险,非法小广告制作者只不过是以这种手段骗钱罢了。
  刘录提醒说,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因此,对于这样的非法小广告还是不信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