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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撞母子死亡 肇事司机积极救人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5日 永城知名律师  


    4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加良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案和附带民事赔偿案,庭审中经法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人马加良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自愿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37000元。事后,法院以被告人马加良犯有交通肇事罪依法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1月2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马加良驾驶小型普通面包车沿金华市区双龙南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双龙南街与双馨路路口地段时,未减速行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往西横过双龙南街的已怀胎七个月的孕妇吴月琴,造成吴月琴颅脑损伤。事发后,被告人马加良积极抢救伤者,并打“122”报警。伤者经送金华市中医院抢救多天,终因伤势过重,回天无力,于2008年1月5日死亡,其腹中胎儿经剖腹产取出后,存活近十小时后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马加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驶过程中又疏忽大意,发现情况采取措施过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月琴无过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良加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预交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73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加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马加良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接受事故的处理,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加良积极筹款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已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