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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搭丈夫出租车肇事后向东家索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3年6月16日 永城知名律师  
万某在乘坐丈夫驾驶的出租车回娘家探亲返京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儿子死亡,后万某将丈夫的“东家”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由车祸造成的损失近21万。5月16日下午2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打自家亲属出租发生车祸要求出租公司赔偿的案件,驳回了原告万某要求出租公司赔偿其车祸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对此性质进行的认定。

2005年春节前夕,出租司机谷某与妻子万某带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于是,三人坐上了谷某驾驶的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一路上倒也顺利,几小时后一家人平安到达目的地。几天的假期结束后,谷某一家三口踏上了归程。
谷某的车飞快地朝着回京的方向急驶。万某仍然像去时一样未系安全带,抱着儿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谷某惊慌失策,采取措施不当,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万某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此次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谷某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万某部分医疗费,余1129.32元未赔付。万某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公司赔偿,但被拒绝。后谷某的妻子万某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万,同时赔偿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行驶中,谷某并未使用计价器。
出租公司称司机谷某离京办私事 公司并不知情,不应赔偿,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由于谷某出京时未在出租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知晓此事。另外,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未系安全带。出租公司在此事件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万某对此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士家属打出租车。因此,万某作为乘客有权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送至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以运送乘客为营业,并以此获取报酬。纵观此案,原告万某与其子此次乘坐万某之夫驾驶的出租汽车出行,较之一般客运合同具有以下不同:首先,原告之夫谷某此次驾车出行,系与妻、儿共同至外埠探亲,而非以运送乘客为目的。其次,出租小轿车的计费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而谷某此行既未使用计价器,又未与原告约定其它形式的计费方式。基于以上不同,加之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故现原告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事发时谷某驾驶的虽为新月公司的出租车,但鉴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出租小轿车驾驶员的工作相对独立,而新月公司对谷某此次携妻、儿出京探亲并不知情,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