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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年6月19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项是对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依法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不属于行为致害责任,不存在积极的加害行为人;其次,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具有特殊性,即该种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舍此无其他原因;再次,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致害树木或果实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这也使得对该种责任的探讨比较缺乏。我们认为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因如前所述。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树木果实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树木果实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实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1)须有树木果实的致害行为。
  树木折断和果实坠落不仅仅是指路边树,而是指一切树木和果实。树木果实致害行为只能是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对树木果实的这三种致害方式的理解上,树木倾倒是指树木倾斜倒下;树木折断是指树木从某处断裂,既可以是树木整体的断裂,也可以是树枝的断裂;而果实坠落则是果实从所依附的植物上掉落。
  (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即构成此要件。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确定。
  (3)人身损害事实须与树木果实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自有其原因,例如自然力的原因、他人的原因等。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并不追究这种原因,不是指这种因果关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4)须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欠缺,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树木果实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勿须受害人证明。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树木果实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1)所有人。
  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是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树木果实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
  树木果实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