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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分析

发布时间:2013年9月4日 永城知名律师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以,在对方拒绝你探视子女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你的探视权。

  探视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实践中,探视权纠纷通常大量体现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申请追索抚养费案件、离婚及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因憎恨对方,把不让对方与子女见面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有的人甚至认为离了婚就断绝了一切关系,因而不允许对方看望子女,引起纠纷。

  2、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子女随谁居住就由谁负担抚养费,负担方认为对方对子女的生活、成长没有负任何责任,子女与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因而不允许对方探视子女,引起纠纷。

  3、法院在审理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认为婚姻法没有对探视权作出具体规定,不便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上反映有关探视权的内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决书、调解书没有规定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也是探视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有的法院虽依照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原则性确立了探视权,但由于该条款未规定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探视权的方式,也无司法解释,供审判实践操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确认的探视权没有具体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当事人之间因缺少实施探视权的具体方案而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5、对单纯就探视权引起的纠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只作一般信访处理,通过做工作,帮助制定探视方案等解决临时问题,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缺乏强制力作保障,当事人容易反悔,导致探视权纠纷反复不断。



  对探视权纠纷的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长,探视权纠纷也日渐增多,有的当事人之间矛盾不断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这就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好有关探视权案件提出了要求。笔者认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探视权纠纷。

  1、审理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对双方已经存在的探视权争议一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当事人知道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探视、监护的权利。调解离婚案件,应将探视协议写进调解协议的一项主要内容。当事人只要未对探视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进行判决。对判决离婚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应对探视权一并作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探视协议的应将协议内容写进判决主文。无论是调解或判决,都应写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探视权具体化,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旦有关当事人未按调解或判决履行,便于执行。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调解、判决中对探视权未作具体处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应当以探视权纠纷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后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

  3、对因探视权纠纷而提起的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应注重作好调解工作,只要对探视权纠纷能达成协议,原告放弃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准予其撤诉,对探视权纠纷达不成协议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判决中应对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