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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日 永城知名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与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直到目前法学家们还没有研究出来一套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供立法与司法参考。笔者的目的是想从社会需要出发,尽可能的整理出来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又切合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所以,这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不作过多的阐述。
  一、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这是一部典型的用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该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的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2)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3)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这些规定虽然很明确、可操作性强,但是使用范围狭窄,而且仅仅是针对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才适用。(4)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仅仅是在第十条第四款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很不具体,更谈不上可操作,而且仅用了56个字,过于简单。(5)很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元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残疾慰抚金"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适当补偿。但究竟补偿多少、没有个标准,太笼统。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赔偿"死亡慰抚金"是对死者近亲属适当的精神补偿。并且具体规定为一般不低于5000元。该《意见》虽然规定的比较笼统,但比起前四个法规来还是进步了很多。

  二、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基本上是仅限于死亡才有精神赔偿。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操作。我们研究精神赔偿的目的是企图找到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范围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最终目的是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标准,追求司法公正,限制有关人员的随意性(包括司法人员和当事人)。
  针对上述目的,结合现有立法与司法践实,我们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提出如下方案供参考研究: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分类。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划分精神损害的类别也需要一个标准,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就无法分类。笔者使用的分类标准是造成精神损害这一行为的性质。因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决定着精神损害的大小,精神损害的大小当然决定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最终决定着赔偿的数额标准。所以,研究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本文的核心与实质。
  所谓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综合我国民事与刑事立法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把精神损害分为民事精神损害与刑事精神损害二大类。
  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与人格尊严、轻微伤害他人身体三类。
  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为单纯伤害他人身体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单纯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故意或过失致他人轻伤害、重伤害、伤残和死亡;其他侵害人身权利是指因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绑架、侮辱、诽谤、拐骗儿童、报复陷害等我国《刑法》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足以给他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行为。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上述两大类及其进一步又分为五小类的精神损害分类方法,考虑到五小类每类危害大小的共性特点,我们确定如下标准:
  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 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 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 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十年计算或者按照法定最高刑期的三倍计算。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的三倍计算即九年。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侵害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比照相应的构成犯罪的侵害后果所规定的刑期计算赔偿时间。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按二十年计算精神赔偿时间。
  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中的疑问解答(质疑)。
  (一)人人平等,不因人而异。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几十年来我国立法也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司法实践是人与人不平等的。例如:我们国家的法学专家与教授编写的教科书上就明确写上:侮辱、诽谤党政领导、国际友人与侮辱诽谤一般人不一样。同样的侮辱、诽谤前者构成犯罪,后者构不成犯罪。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所以,确定本标准时不考虑因人面异,但考虑了侵害人因侵权产生的收益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样更科学、合理。名人的肖像权等都能得到相应的合理保护。

  (二)为什么按受害人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因为我国面积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收入差别太大,执行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考虑因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与打击,往往受害人不能正常劳动收入,按平均工资计算比按平均生活费支出计算更合理、公平。这样能起到保护合法者,惩罚与教育违法者的立法目的。
  (三)为什么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止于恢复名誉。因为不恢复名誉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一直没得到有效的救济,精神还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侵害人尽快改过。
  (四) 为什么把在法院诉讼期间计算在内。因为精神
  损害行为在法院诉讼期间不但没有减轻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反而因诉讼加重了受害人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侵害人悔悟而尽快和解,化解矛盾。
  (五)为什么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与法定的最高刑期相一致。因为《刑法》以判处期刑的形式将犯罪的危害性数量化了,即犯罪行为的最大危害也超不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相应,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不会超出此范围,二者应该是一致的。同时,笔者也将这种计算方法与我国现有的其他立法规定的计算赔偿精神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对比,基本一致,无大差别,切实可行。
  (六) 过失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是否适当减少?不减少。因为,过失犯罪因本身刑期就短,已经从轻判处了刑罚。可是过失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与故意犯罪相比并没有减轻多少。故不应考虑减少。
  (七) 共同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责任。共同侵害人对受害人互负连带责任。具体处理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损害大小划分责任,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八)已经按《国家赔偿法》赔偿过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而造成间接精神损害的,间接精神损失人可否向法院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因为《国家赔偿法》只对直接受害的本人进赔偿,不包括对间接受害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平时与受害人有矛盾而不往来的近亲属除外。同时考虑,因直接受害人死亡的,应将已赔偿的部分减掉。受害人没有死亡且有行为能力的,应经受害人同意。
  (九) 因侵害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都享有分配权?
  都享有分配权,无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享有分配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可适当多分。但是,平时与受害人有矛盾,且不往来的近亲属不享有分配权。
  (十)、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是否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适当减轻侵害人的精神赔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法院与公安机关均认定是同等责任的,侵害人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即按十年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其他,以此类推。

  (十一)、紧急避险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由造成危险者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无造成危险者的,由受益人承担精神赔偿
  四、 结束语。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法律问题,很难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作者自认为本文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一个贴近现有立法的、相对科学合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标准,恭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