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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结伙勒索松脂老板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4日 永城知名律师  
天等籍二男子许某和廖某以收取“保护费”为由,用胁迫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松脂老板15000元。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二被告人许世永和廖加胜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初,被告人许某、廖某及黄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覃某到天等县上映乡佩光村玄屯承包松林割松脂,便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覃某勒索人民币15000元,但均遭到拒绝。2011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与黄某到天等县上映乡佩光村玄屯发包山林工棚再次对被害人覃某威胁索要15000元的“保护费”,被害人覃某被迫答应先付给2000元,并当场将2000元交给了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得钱后回到被告人廖某家里将其中的600元分给了黄某,欲将余下的部分钱分给被告人廖某,因被告人许某急用钱,被告人廖某答应先将余下的1400元交给许某支配。2011年8月8日,因被害人覃某尚未完全支付15000元“保护费”,被告人廖某又到被害人覃某承包山林的工棚索要余款,见被害人覃某不在,被告人廖某便对被害人覃某居住的工棚进行破坏。同年9月1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廖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某、廖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除敲诈勒索得到2000元外,其余的13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敲诈勒索未得逞的13000元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廖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