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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永城知名律师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如果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遗属往往遭受精神痛苦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各国一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遗属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根据我国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的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则上,由其具体人身权利或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请精神损害赔偿;第二,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亲属享有请求权;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