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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监守自盗将原煤上盖煤灰伪装后运出销售领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0日 永城知名律师  
作为公司员工,本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但却有这样一位公司员工,监守自盗,出卖公司利利益。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江苏兴塘燃料有限公司由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同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位于徐塘发电有限公司院内,有独立的院落。江苏兴塘燃料有限公司负责对徐塘发电有限公司购进的原煤进行筛检、掺配,掺配后的散煤交由徐塘发电有限公司使用,筛选的块煤由江苏兴塘燃料有限公司自主销售,销售的利润由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和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受益。

  2011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郭某等人,利用其管理、保管原煤的职务便利,采用货车装载原煤再用煤灰覆盖伪装的手段,将江苏兴塘燃料有限公司院内价值60余万元的600余吨原煤运出,大部分销售给王某某等人,其中167.3吨存放于邳州某公司院内,2011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原煤价值人民币151072元。被告人郭某自2011年10月份至2011年11月中下旬,共参与窃取原煤110余吨,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伙同下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虽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能认罪服法,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