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七旬老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 法官耐心调解化玉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永城知名律师  
4月1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七旬老人周大爷拿到了8338元赔偿款。

2006年2月21日上午,王某驾车经过马钢第二轧钢厂时,不慎撞倒老人周某,致其受伤,经诊断为左骰骨骨折、左足背挫裂伤,医嘱休息一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周某无责任。事后,周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5071元和3267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老人已七十六岁,按常人理解不可能有劳动能力,故不应有误工损失,遂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法院。

马鞍山市中院受理后,多次调查,查明老人周某在马钢第二轧钢厂食堂门口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确有误工损失。合议庭陈友妹、赵宏展、王红军三位法官商议后,决定亲赴现场进行调解。在合议庭的耐心劝解下,保险公司认可了误工损失,撤回上诉,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