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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案件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7日 永城知名律师  
  一、《解释》涉及的罪名
  分别针对《刑法》第177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又将其它牵连犯的罪名纳入了打击信用卡犯罪之中。
  (一)纳入了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内的其它罪名
  《解释》第七条主要针对帮助持卡人不法套现的犯罪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具体是三种行为:虚构交易、虚构价格或者现金退货,而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二)纳入了经济犯罪范畴以外的罪名
  《解释》第四条针对当前欺骗银行业机构,伪造信用卡申请资料的行为,明确了可以针对犯罪行为适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调整了可定罪的行为范围
  《解释》在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界定上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限制认定犯罪的行为
  《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定罪作了一定限制。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发卡银行出具了催收记录,并且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发卡银行的通知方式如何、通知几次,透支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为何没有收到等等,并不在司法机关考虑范围。此次《解释》不仅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的从宽处理的决定:
  1、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的,方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只有一次催收,虽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能定罪;
  2、透支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犯罪故意的认定必须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六项为准;
  3、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仅限于透支本金;
  4、对“恶意透支”人在判决前偿还全部本息的从宽处理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理的前提,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偿还的,有不同处理的问题。具体如下:
  (1)从宽处理的前提必须是“恶意透支”人偿还全部本息,而不是部分;
  (2)在受理后立案前偿还全部本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在立案后判决前偿还全部本息的,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二)扩大认定犯罪的行为
  此次《解释》扩大定罪的行为有4类11种。具体如下:
  1、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
  《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的信用卡犯罪涉及的行为应当分为如下三种:(1)复制他人信用卡;(2)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3)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2、涉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行为。本罪不以行为人或者他人有无伪造或使用信用卡为标准,而是只要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且该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出或能够使用信用卡即可认定为犯罪,即使没有发生伪造或使用也能认定为犯罪。
  3、涉及以虚假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行为。今后行为人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即使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也构成本罪。
  4、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1)拾得信用卡而使用的;(2)骗取信用卡而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行为;以上四项均依照《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处罚。(5)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恶意透支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四)项“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