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兄弟互换身份证登记结婚 嫂因离婚未果状告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永城知名律师  
1999年9月肖广(化名,1973年9月出生)与欧某恋爱欲登记结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登记手续。肖壮(化名,1976年6月出生)与肖广是两兄弟,两人长得确有几分相似,情急之下肖广便与哥哥肖壮商量,借用哥哥的身份证与欧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肖壮与女友李某(化名)感情成熟亦欲登记结婚,因肖壮的身份证已经与欧某登记过结婚,无法与李某再次办理登记。而此时弟弟肖广已达法定婚龄,于是肖壮便借用了弟弟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份结婚证上分别登记为肖壮与欧某系夫妻,肖广与李某系夫妻。而现实生活中,肖广与欧某共同生活生育了2个孩子,肖壮与李某共同生活生育了一个孩子。

  2010年,因感情不和,肖广用肖壮的身份证与欧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样,李某与肖壮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李某要求与肖壮离婚,肖壮不同意。于是,2011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肖壮的同居关系。经平乐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民政局办理的李某与肖广婚姻登记及桂平张婚2003字**号结婚证,双方婚姻无效。

  平乐法院行政庭陶世宏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审查了案件的材料,并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到庭协调。积极与民政局交涉,调取当年登记的材料共同研究、分析,证实原告李某所说属实。民政局自愿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李某也以被告撤销行政行为,于2013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场荒唐婚姻闹剧就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