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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相亲”诈骗他人财物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5日 永城知名律师  
80后女子以相亲的方式骗取他人财务,终因犯诈骗罪获刑。2012年12月10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生,农民,初中文化。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与蔡某、冯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以相亲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商定由被告人李某假扮“陈红”去相亲,蔡某与冯某分别扮演介绍人及“陈红”的父亲。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与蔡某、冯某在漳平市某旅馆与被害人游某见面,被害人游某给“陈红”人民币900元见面礼。2010年1月1日,被害人游某拿400元给“陈红”购买衣服。同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蔡某、冯某在旅馆与被害人游某等人再次见面,被害人游某支付给蔡某等人人民币23800元作为聘金,拿到钱后,被告人李某与蔡某、冯某以要购买订婚所需物品为由逃离。

  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漳平火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以相亲的方式喜结良缘本是人生一大美事,但在相亲过程中,请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谨防诈骗,以免得不偿失,伤情又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