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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10.3”特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4年2月9日 永城知名律师  
一、事故经过
  2000年10月3日下午1时30分,四川省射洪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罗亨双(持a照)驾驶达宇牌大客车(川j30154号,属个体车主蒋中礼与射洪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挂户经营,核载25人),从射洪县汽车客运站出发,载有乘客33人,驾乘人员2人,共计35人,驶向射洪县凤来镇。下午2时左右,当该车行至射洪县金家镇8村3社蒲梯嘴下坡转弯(县道射三路12公里+400米)时,与对面一大货车会车后,在没有擦挂的情况下,撞于公路右边岩石上,当场死亡10人,轻重伤25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客车严重损坏,汽车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射洪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罗亨双,驾驶川j30154号达宇牌普通大客车,天天往返于射洪县至凤来镇路段,非常熟悉道路情况。该车肇事前,脚、手制动,转向系、灯光系、其它安全设备齐全有效。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视线良好,罗亨双因疏忽大意,下坡行驶速度快,弯道超速,在与对面一大货车会车后(与大货车无擦挂),临危处置不当,未采取减速措施并向左打方向盘,致使车辆撞于公路右边的岩石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肇事车川j30154号达宇牌普通大客车,准载25人,而发生事故时车上共有驾乘人员36人,超载7人(不含身高1.1米以下儿童3名),是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
  (3)射洪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挂户车主及驾驶员管理不严,安全教育不力,对日常安全管理有所忽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4)射洪县汽车客运站验票员、安全稽查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车超载和提前1小时30分发车的问题没有得到制止,是导致这次事故和增大了事故损失的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性质属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