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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索赔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1日 永城知名律师  
    本报讯5月10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非亲子抚养纠纷”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由于原告吴某不是小孩的生父,法庭判定由被告王某自行抚养小孩,并赔偿前夫吴某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9万余元。

  2003年9月,吴某经人介绍,与王某认识,并于11月20日结婚。2004年6月24日,王某生下一男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自愿达成协议: [被屏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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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由王某抚养,吴某承担孩子生活费每月200元及必要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吴某听人议论这个孩子并非他的亲生儿子,遂于今年3月委托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吴某确实不是孩子的生父。吴某十分气愤,于4月8日向该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赔偿其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1万元。5月10日上午,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兴夏刘征

  记者:王兴夏刘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