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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5日 永城知名律师  
 
   甲一:方×金(系方×勇之祖父),男,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12号。身份证号为:51222619400221××18。
    甲二:杨×秀(系方×勇之祖母),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奉节县××乡××村8组26号。身份证号为:51222640050××32。
    甲三:马×华(系甲一、甲二的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6组958号。身份证号为:51222619690310××16。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甲四:方×琼(系方×勇之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38号。身份证号为:50023619850107××15。
    乙一:潘×云,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 ,劳务组织者,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1208号。身份证号为:51220119720411××19。
    乙二:李×华(系潘×云之婊兄),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10组110号。身份证号为:51222119660609××59。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乙一雇请甲一、甲二之孙子方×勇(身份证号为50023619880107××15,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38号)做工。2008年9月4日上午8时许,方×勇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路××建筑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11楼窗户上摔下,致其身体受伤,后被及时送至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抢救,经治疗无效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甲三、甲四、乙一、乙二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四方充分友好协商,依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恪守。

    一、根据甲一、甲二的书面授权,并征得乙一、乙二的同意,且经乙一、乙二验明甲三的相关证件,由甲三全权代理甲一、甲二处理方传勇的死亡赔偿善后事宜,其行为对甲一、甲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