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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5日 永城知名律师  
  一、基本案情
  凌晨,王某在途中被小龙和郑某持刀抢走手机两部、mp4一部及现金800余元,在小龙拿其中一部手机解密码时,王某趁机将小龙手中的刀子夺过,小龙、郑某分头逃跑。王某持刀追赶小龙,逃跑过程中小龙摔倒,正要起身时,王某朝小龙上身连捅数刀,小龙继续逃跑,王某再次追上小龙,又朝其上身连捅数刀,后王某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小龙身上共中六刀,死亡原因为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背部,致肺破裂,胸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本案的分歧
  在审查该案中,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本案虽然小龙伙同郑某抢劫在先,但小龙在被夺过刀子逃跑时,小龙与郑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此情况下,王某两次追上小龙,分别朝其上身连捅六刀,造成小龙死亡的后果,应属于事后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王某在凌晨3点,在一个陌生的地点,被二名男子持刀抢劫,王某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其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其无法正确判断防卫到什么程度可以制服不法侵害人,才能使其不再侵害自己,所以王某虽造成小龙死亡的后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另外根据刑法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综上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定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王某为夺回本人合法财物,而追赶不法侵害人小龙,是一种防卫行为。但王某在两次追上小龙后,先后两次向其身上连捅数刀,最后导致小龙死亡的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法理依据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和手段,目的是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正确行驶,才能达到防卫的目的。如果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为犯罪。所以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防卫的意图,防卫的对象,防卫的限度。
  1、本案中王某为要回自己被抢的财物而追击小龙,具有防卫的意图;王某的防卫对象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小龙本人实施的,并且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关键是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王某在财物被抢后夺过刀子,随后小龙与郑某分别逃跑,看似抢劫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对于王某来说,采取正当防卫还能够挽回其合法财产权益所遭受的损失时,也应允许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当场追击盗窃犯或抢劫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夺回被非法占有之财物,就应认定是正当防卫。那么本案中王某为使本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小龙进行追击时,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所以王某不是事后防卫,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该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防卫人可以行驶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用负刑事责任。那么该条是否是指凡是针对抢劫、强奸等犯罪者可不加区分的实行正当防卫,都可以毫无顾忌地随便处置,一概致其死亡呢?显然这与特殊防卫的立法原意和刑法的公正价值不符。特殊防卫的设立其实质并不是主张防卫的无限度,而是针对暴力犯罪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为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发生时,由于不法侵害处于主动、有力的地位,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地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法律才明确允许行为人免除对不法侵害造成伤亡后果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本案显然与该情况不符,小龙在被夺过刀子后,携带着抢来的赃物转身就跑,此时已不具备人身侵害的紧迫性,只有财产侵害的持续性,所以不应适用特殊防卫的条款。
  3、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来看,王某的防卫行为系防卫过当。
  本案中首先指出死者小龙过错在先,其伙同郑某采用暴力手段对王某进行抢劫,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为猖狂的是小龙在抢劫实施完毕后,没有马上逃离现场,而是拿出其中的一部手机当场解密码,王某在凌晨3点不能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救济情况下,为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趁机夺过刀子,当场追击小龙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度的。结合本案而言王某在遭到抢劫后,夺过刀子,并追赶小龙,其目的是为了夺回被抢物品,但王某在追赶小龙的过程中,小龙摔倒在地,王某上前用刀子捅刺其上身,在小龙起身再次逃跑过程中,王某又追上小龙,再次用刀子捅刺小龙,导致小龙身中六刀,其中两刀捅至胸腔,致其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为了维护自己的较小的财产权利,而非法剥夺了小龙的生命权,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在具体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将其综合起来,全面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到方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时主客观情况,即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侵害的性质和双方的体力、能力、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从而准确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