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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六旬老太被挤伤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9日 永城知名律师  
  2009年5月1日至10日,南昌某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期间,六旬老太李玉花(化名)一大早前来购物,因等待购物人较多,门没完全打开时,李老太冲进去被其他顾客挤压倒地,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司法鉴定李老太的伤残程度为10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李老太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超市赔偿3万元。
  超市辩称,保安开门时,李老太想冲进来,保安进行了劝阻,但原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以致摔倒受伤,超市已尽到了维护顾客安全的管理职责。原告是六旬老人,置危险不顾,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吴云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场所,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预见到顾客较多,有安全隐忧,但未采取得当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顾客李老太被挤压受伤,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老太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能正常进入的情况下便进入超市,不慎被挤压倒地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老太1.8万元。(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孔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