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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3日 永城知名律师  
  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能够作出意思决定,对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虽然不等同于个人,但也是现实的社会实体,单位决策机构及其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为单位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单位犯罪也是由自然人实施的,但这种犯罪不仅符合单位的意志,而且是单位本身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单位犯罪行为视为自然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视为单位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因为如此,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例如,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只能从单位所有的财产中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缴纳给国家,而不是由单位全体成员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钱缴纳给国家。
  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当然,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例如,甲单位与乙单位共同故意走私的,成立单位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