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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债务谁来还?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永城知名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离婚后所存在的债务该由谁偿还?2013年3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祝某、梁某共同偿还离婚前产生的债务。

  祝某、梁某原来是夫妻关系,但2012年6月已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祝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于2010年12月30日从王某手上借走200000元,并写好借条给王某,承诺在2011年1月20日前把钱还清。在超出还钱约定时间的时候,王某向祝某催债,祝某不是以生意周转资金紧张,就是别人还不了钱给他为借口拒绝还钱。王某为了能拿回自己的钱,经过多次的要债均无果后,所以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祝某、梁某虽然于2012年6月离婚,但在未离婚之前由祝某所借的钱符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