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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借他人车辆肇事车主已尽义务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永城知名律师  


    新华社成都2005年6月9日电  车主将汽车借给有驾驶证的朋友使用,并叮嘱朋友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此后,该朋友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汽车借给他人并出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6月6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无过错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杜某与苏某是朋友,去年5月,杜将其个人所有的汽车借给有驾驶证的苏某使用,并叮嘱苏某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此后,苏某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汽车借给朋友杨强驾驶,且并未让杨强出示驾驶证。次日,杨强驾驶该车将骑自行车的黄玉明夫妇撞倒,致夫妇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强弃车逃离现场。

      交警勘验调查后,认定杨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黄玉明夫妇花去医疗费等3万余元,而苏某、杨某先后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遂引发诉讼。原告黄玉明夫妇请求判令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又申请追加车主为被告,要求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杨强未持有驾照驾驶车辆,且事后逃离现场,依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将车辆转借给杨强时,未核实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对这起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杨强应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杜某虽是车主,但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判决,借车人与肇事者按2∶8比例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车主杜某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1991年颁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审判案例中车主多数被作为被告。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1991年的《办法》被宣布废止。新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按目前的惯常做法,车主直接将车借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法院一般认定车主还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因车主的出借依法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但本案的车主在将车借出时已尽到了此项义务。问题在于苏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相应责任理应由苏某承担。车主杜某对此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