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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的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 永城知名律师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许多被告往往因为不想离婚或存有一种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为此笔者想就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二、缺席审判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

  由于被告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主要是看原告的举证,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往往比较困难,多数事实均为当事人陈述,未经被告质证,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但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前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的或夫妻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认定。而对于其它的证据则应当综合全案,并结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客观分析认定。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故意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法院应诉材料的前提下,其拒不到庭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相当于一种“默视”,其不答辩不到庭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大多认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与上述道理同出一辙。

  三、缺席审判中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笔者以为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既能在庭前了解到被告的意见,又能提前做好化解被告思想矛盾的工作,为解决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调解率,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