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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抢劫面包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永城知名律师  
为了“挣钱”伙同他人抢劫面包车。2012年10月1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小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谢小文与王河南(在逃)在宁都县游玩,因身上的钱花光了,两人便决定弄一部车来卖点钱,并买来了刀具和绳子。当天17时许,两人在宁都县汽车站门口看到一辆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在等客,便租乘被害人曾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前往石城县。当被害人曾某驾驶的面包车行至宁都县与石城县交界处时,被告人谢小文下车小便,在返回车内后用手从后面抱住曾某,同时坐在副驾驶的王河南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威胁被害人曾某不准反抗,被害人曾某在挣扎中被割伤了头部和手部。之后王河南把被害人曾某拖到车内第二排座位,被告人谢小文用手抓住曾某的手,王河南用预先准备好的绳子绑住被害人曾某的手脚并用随身携带的毛巾塞住其嘴巴。之后王河南驾车往石城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谢小文与王河南将被害人曾某身上的现金1800余元及手机抢走后将被害人曾某扔在路边,后向广昌方向逃窜。另查明,被告人谢小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小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小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案件事实,所抢面包车被公安机关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太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