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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永城知名律师  
宣城市宣州区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李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土地征迁和征地补偿款保管及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迁补偿款、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162万余元。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昔日率民致富的领头雁

  已过不惑之年的李某,曾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解放军,后担任村民兵营长、村委会主任等职,经多年的努力奋斗终于走上村书记的岗位。李某在服兵役期间曾立过三等功,多次受到表彰;1997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家长”;2005年,曾有文章对他进行报道,称他为“率农民致富的领头雁”。可以说,无论在服兵役期间,还是在教育孩子方面,以及工作事业上,李某都曾十分优秀,堪称模范。

  利益的诱惑,走上不归路

  2006年,李某所在的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开始进行新农村建设,房屋、道路、下水、绿化建设,景观塘工程,太阳能路灯工程等先后开展起来。自2005年至今,因高速公路建设等需要,该村有多块土地被政府征迁。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李某手中的权利也越来越大,而他也渐渐偏离了原来的道路。

  2005年,在协助政府征迁工作中,李某曾与该村村支两委成员周某等人共同商议,通过虚列被征地农户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57000余元。尝到了甜头的李某、周某等人,在2010年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再度通过冒用被征地农户的名义骗取征地补偿款94800余元。

  2011年,李某协助政府征地,负责保管和发放征地补偿款379万余元。2012年1月上旬,李某将50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高某,不到半个月高某如数归还。第一次挪用公款未出差错,李某便壮了胆子,2012年1月至10月,他先后多次将自己保管的征地补偿款私自挪借给他人用于偿还企业经营银行贷款和自己入股房地产开发(后退股)等。后经统计,李某共挪用征地补偿款136万余元。

  通过挪借公款给他人,李某与工程代建商吴某、刘某等人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利益关系,李某借钱给他们常常不提利息,且利用职务之便为代建商优先结算工程款,为表感谢,吴某等人先后多次送现金、购物卡共计11万余元给李某。

  今日背弃人民的牢中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在案发前退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案发后退出了部分受贿、贪污的赃款,当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庭审过程中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在村里担任职务时,村里的百姓都很支持我,我很惭愧,我对不起党对我的培养,对不起我的家人,对不起信任我的村民,我以后会好好改造,争取出来后做个有用的人……”一失足成千古恨,人生是一条单程线,一旦误入歧途,将会带来终生的悔恨。唯有持守最初的本真,面对利益的诱惑不为所动,才能脚步坚定踏实地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