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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驾车肇事又逃逸 法院撤消缓刑数罪并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永城知名律师  


    因犯抢劫罪被判三年缓刑的马某,在缓刑期间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近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缓刑,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在瓯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瓯海大道的瓯海回收公司地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孙某所骑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孙某当场被撞倒在地并受重伤。

    肇事后,被告人马某非但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还将该肇事车辆开到车辆维修厂修复。随后,自认为已经毁灭证据的马某驾车逃回了安徽家中。被撞倒的孙某在被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将车辆修复毁灭证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深受良心谴责的马某于今年3月24日,在安徽省太和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双方协议,被告人马新涛已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又因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上述行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