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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出险 保险公司疏漏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3日 永城知名律师  


    9月16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因未在原保险单上批注,被判承担1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03年7月,法某购买汽车一辆,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零时至2004年7月23日24时。后法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将车辆登记手续存放于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其发放了保险证。

    2004年4月,法某将该车卖给隋某,将车辆保险证一并交给了隋某。法某与隋某双方一同到保险公司告知了保险公司车辆已出卖的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其后,法某及隋某在被告处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并于2004年4月22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04年5月14日,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隋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1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车主法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某在将该车出卖给隋某后同时将车辆保险转让给隋某,其后双方到保险公司提取车辆登记手续时,法某口头告知了工作人员车辆已买卖的事实,保险公司对“保险随车走”的交易习惯应当明知,而未告知或提示法某或隋某需在一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注手续这一般非从事保险业务人员所知晓且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的业务,亦没有通知法某退保。因此,应当视为法某已履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车辆买卖转让后的通知义务,法某已将保险合同的权利已转让于隋某,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已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隋某家属17.7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对车辆转卖的事实并不知悉,车辆转让后,双方均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注手续,保险公司与隋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法某在将该车出卖给隋某后,双方到保险公司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协助行为证明法某与隋某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车辆转卖的事实。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法某与隋某已履行了车辆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理。保险公司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上诉人主张不知车辆转让事实,未得书面通知并办理批改手续,与隋某之间未能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