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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翻井盖车爆胎 状告公路局要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2日 永城知名律师  
“压翻井盖车爆胎 状告公路局要赔偿”案
原告裴冰称其于2010年6月14日11时许,驾驶2009年2月购买的价值21万余元的凯美瑞轿车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大街南口南500米处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压翻路上的井盖,车右后轮与井沿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车辆底部损坏。原告认为车刚购买一年多,就由于被告在施工时没有将路面的井盖处理好,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车辆贬值,同时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公路局通州分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