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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9日 永城知名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厦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尾则,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在厦暂住(略)。199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7月14日被减刑一年三个月,1999年8月13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00年12月12日)。2006年 1月14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德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细禄,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在厦暂住(略)。2006年 1月14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平,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2006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明典,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略)。199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4月30日和1999年1月28日先后二次被减刑计一年八个月,199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继平、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新东,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略)。200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被监视居住,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子定,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0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余新东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4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黄细禄、丁尾则、李文平、林明典为谋取个人私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将汽车报警器的喇叭线扯断、使用T型钢筋撬开车门、扭坏汽车方向盘锁等手段,先后在本市盗窃汽车43部(价值人民币2268486元)、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人黄细禄参与盗窃车辆37部、数码照相机1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21275元;被告人丁尾则参与盗窃车辆37部、数码照相机1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63671元;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盗窃车辆20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721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盗窃车辆6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6273元。被告人李文平等将被盗车辆换上假车牌后,驾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或开回福建省泰宁县销赃。被告人余新东参与销售被盗车辆22部,价值人民币1209337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销售被盗车辆1部,价值人民币56095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并出示了价格鉴定结论、车辆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

起诉认为,被告人黄细禄、丁尾则、李文平、林明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车辆43部、数码照相机1部,其中被告人黄细禄参与盗窃车辆37部、数码照相机1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21275元;被告人丁尾则参与盗窃车辆37部、数码照相机1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63671元;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盗窃车辆20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721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盗窃车辆6部,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6273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新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与他人共同销售赃车22部,价值人民币1209337元,被告人林明典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与他人共同销售被盗车辆一部,价值人民币56095元,二被告人的其行为均应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尾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明典犯有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尾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丁尾则具有自首情节;丁尾则检举黄细禄两起单独盗车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黄细禄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文平辩称,其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9、14、19、24、25、30、31、35、37起盗窃。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李文平参与第19、24、25、30、31、35、37起盗窃证据不足。

被告人林明典辩称,其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1、23起盗窃。其辩护人提出,林明典在盗窃及销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请求对林明典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余新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余新东主观上开始并不明知其代为销售的是赃车;起诉指控余新东参与销售第12、13、18、30、31起赃车证据不足;余新东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等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将汽车报警器的喇叭线扯断、使用T型工具撬开车门、扭坏汽车方向盘锁后换上事先准备的电频线插头启动汽车等手段,先后在本市盗窃普通型、2000型桑塔纳小轿车等汽车42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239808元)、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人丁尾则参与盗窃汽车37部、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970671元;被告人黄细禄参与盗窃汽车37部、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928275元;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盗窃汽车17部,价值人民币961013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盗窃汽车6部,价值人民币366273元。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等将上述被盗车辆换上伪造的车牌及行驶证后,驾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或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其中,被告人余新东参与销售被盗车辆22部,价值人民币1209337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销售被盗车辆1部,价值人民币56095元。此外,被告人李文平购买被盗车辆1部供自己使用,价值人民币34178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盗窃及销售赃物部分

1、2004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湖里区枋湖小区内的一家诊所旁,盗得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的一部红色桑塔纳普通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A16750(黑),价值人民币73150元]。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2、2004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湖里区枋湖小区后门处(枋湖路131-149号楼下),盗得丁福林的一部浅蓝色丰田小霸王面包车(车牌号为粤C14285,无法估价)。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

3、2004年5月,被告人李文平利用向丁应贵借车之机偷配了车钥匙,尔后交给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同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根据被告人李文平的吩咐,到本市思明区莲花凌香里27号旁的路边(即汉宫姜母鸭大酒楼旁通道),用李文平交给的车钥匙盗得詹应辉停放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G60366,价值人民币68310元)。该车由李文平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车主张天云。

4、200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湖里区枋湖小区内,盗得赖德强停放的厦门联天计量设备有限公司的一部长城牌皮卡车(车牌号为闽D72916,价值人民币56320元)。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销赃。

5、2004年7月18日深夜,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前埔南区大脚丫足浴旁的路边,盗得陈吉生停放的一部黑色桑塔纳99新秀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32213,价值人民币80850元)。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车主陈水吉。

6、200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东里一号门前的停车场,盗得谢文峰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F02438,价值人民币5324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7、200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东里一号门前的停车场,盗得宋耀明的一部红色桑塔纳普通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39322,价值人民币51480元)。

8、200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伙同李彬(在逃)窜至本市湖里区江头北路26号店面前(开明电影院斜对面),盗得张志坚的一部蓝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7941,价值人民币5082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五人瓜分。

9、2004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湖里区江头东方巴黎广场免费停车场,盗得卢建斌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F71070,价值人民币6050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五人瓜分。

10、2004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湖里区南山路康乐新村路段(南山路248号楼前路边),盗得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9591,价值人民币56870元)。该车由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人瓜分。

11、200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思明区前埔古楼北里60号楼东侧路边,盗得陈建贤的一部墨绿色长城皮卡车(车牌号为闽D71903,价值人民币53625元)。

12、200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鹭江新城小学后门外路边,盗得张继辉的一部黑灰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1655,价值人民币58080元)。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

13、200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金尚路东芳花园楼下路边 ,盗得厦门津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4951,价值人民币64130元)。该车由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14、2005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莲花广场32号楼前停车处,盗得黄世雷的一部灰白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5887,价值人民币6413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

15、200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思明区莲花香秀里18号楼下停车处,盗得李纪冠的一部黄金绿色普通型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2178,价值人民币27720元)。该车由李彬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16、2005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湖里区江头东方巴黎广场免费停车场内,盗得厦门市欧陆商贸有限公司苏庆灿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4156,价值人民币6292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李文平及李彬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五人瓜分。

17、200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思明区福津大街凤屿路口附近车站旁,盗得陈苏玲的一部银灰色普通型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3030,价值人民币2871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案发后,此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18、2005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禹州花园盘龙路路边,盗得厦门市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一部咖啡色普通型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0478,价值29700元人民币)。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

19、200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伙同李彬窜至本市湖里区江头东方巴黎广场停车场内,盗得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02776(黑牌),价值人民币5445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五人瓜分。

20、2005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湖里区薛岭庙前榕树下,盗得厦门双运实业有限公司的一部银灰色普通型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为闽C70772,价值人民币27720元)。该车由被告人黄细禄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21、200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西里31-39号楼东侧路边,盗得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德市古田县支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J20155,价值人民币6171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22、200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龙盛里28号楼下,盗得任希秀的一部黑色普通型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为鲁GA5688,价值为人民币39600 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等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3、200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窜至本市湖里区乌石浦警务室门口处,盗得苏佳强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6208,价值人民币4961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24、200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等窜至本市思明区莲前东路紫微花园门口处,盗得黄金展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3610,价值人民币58080元)。

25、2005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细禄等窜至本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10-111号旁停车场,盗得陈志勇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0955,价值人民币54450元)。

26、200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窜至本市思明区前埔医院大门右侧外路边,盗得谢书平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85128,价值人民币6534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27、200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窜至本市思明区前埔古兴里1号楼下路边,盗得苏南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B9856,价值人民币7623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28、200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湖里区禾山路69号白果山公寓楼下,盗得林根才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C6777,价值人民币56095元)。

29、2005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窜至本市湖里区吕岭天宇花园清心茶馆前停车处,盗得林进发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60185,价值人民币56095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30、200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鹭江新城二期后门外路面上,盗得叶雪冷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4868,价值人民币56095元)。该车由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31、2005午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菜市场旁的建设银行门前,盗得厦门市审计师事务所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01058,价值人民币58482元)。该车由李文平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瓜分。

32、2005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窜至本市思明区长青北里75号楼下,盗得孙志敏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粤AL9829,价值人民币57288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33、2005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细禄窜至本市湖里区金尚小区金民里91-94号楼下 (即中孚花园后门外),盗得中国机械工业第三安装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12190,价值人民币45353元)。

34、2005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莲花蓉芳里27号楼前停车处,盗得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部绿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91228,价值人民币56095元)。被告人林明典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应被告人丁尾则要求,伙同被告人丁尾则将该车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丁尾则、林明典、余新东瓜分。

35、200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吕岭路246号附近,盗得厦门市思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部深灰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0926,价值人民币50127元)。

36、200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窜至本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前人行道处,盗得谷宝涛的一部银灰色捷达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FO521,价值人民币41056元)。该车由被告人李文平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37、2005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细禄窜至本市湖里区金尚小区金国里30-33号楼下路边,盗得厦门市远洋运输公司的一部黑色桑塔纳普通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7838,价值人民币66999元)。被盗车辆换上假车牌(闽E07050)后,停放于本市湖里区后埔金彩花园地下停车库内。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38、200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4-22号楼旁停车位处,盗得厦门华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一部白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2821,价值人民币53708元)。该车由被告人余新东销赃。

39、200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长青北里世嘉花园信报箱前,盗得陈火顺的一部红色桑塔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1778,价值人民币4774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瓜分。

40、200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26号车库前空地处,盗得杨丹芳的一部白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3450,价值人民币53708元)。将被盗车辆换上假车牌(闽E70429)后,停放于本市湖里区吕岭泰和花园地下停车库。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41、200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湖里区吕岭路附近的人行道上,盗得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部白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22475,价值人民币52514元)及放在该车内的一台SONY DSC-P92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该车由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开至深圳通过被告人余新东销赃,所得赃款三被告人瓜分。案发后,被盗的数码照相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42、200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窜至本市思明区禾祥西路与故宫路交叉处附近的“乐可可巧克力吧”前,盗得庄严的一部墨绿色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30544,价值人民币53708元)。1月13日上午,当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在为该车更换伪造的车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车现已发还失主。

(二)收购赃物部分

2006年,被告人李文平明知车牌号为闽D27165的桑塔纳普通型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4178元)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并将该车换上伪造的军队车辆牌照(南M50015)后供自己使用。2006年4月该车因证照不全被公安机关查扣,现已发还失主。

2006年4月10 日,被告人林明典在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欲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6年7月8日、8月17日,被告人李文平、余新东先后在本市及福建省泰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以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本案报案、案发、各被告人归案的过程及被羁押的情况;丁尾则、林明典的前科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黄细禄、丁尾则到案及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证实,黄细禄、丁尾则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在厦门的多起盗窃事实;丁尾则检举黄细禄单独盗窃2部桑塔纳轿车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丁福林、詹应辉、张天云、陈吉生、谢文峰、林素玉、张志坚、卢建斌、林慧芳、陈建贤、张继辉、王东晓、黄世雷、李纪冠、柯世添、陈苏玲、胡友孙、郑振庆、黄家霖、吴万清、任希秀、苏佳强、黄福气、陈雪娇、薛振强、陈上达、林根才、刘建龙、黄燕男、孙志敏、左军、陈朝军、汤引龙、谷宝涛、洪若芬、洪魏国、陈火顺、陈建国、杨丹芳、卢泽聪、楼迪勇的陈述及证人徐勇平、丁应贵、赖德强、吴健雄、叶用忠、刘东升、苏纯、陈长源、李小云、吴丽钦的证言证实,涉案车辆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相关情况等。

4、车辆信息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机动车辆保险单、养路费缴讫证等书证证实,被盗车辆的相关信息。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及数码照相机的价值。

6、扣押物品清单、取赃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等书证证实,本案部分车辆及数码照相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7、辨认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实,各被告人归案后指认盗车地点的事实。

8、被告人丁尾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底至2006年初,其和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李彬等人盗窃37部桑塔纳小轿车等汽车及1台数码照相机。李文平首先提议盗车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在盗窃汽车过程中,没有明确分工,大家都有动过手。盗车时,先将汽车报警器的喇叭线拔断,之后用T型工具打开车门,将汽车的电频线的插头拔掉,并换上事先准备好的电频线插头启动汽车。如果汽车有方向盘锁,就将锁强行扭断。盗窃得逞后,其和黄细禄、李文平等人将车辆换上事先准备的假车牌,并将车上的车牌、证件等物扔到海里。之后,将车辆驾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余新东销赃或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李文平参与盗窃汽车17部。林明典参与盗窃汽车6部,盗车时实施望风、启动汽车、开车等行为;林明典还参与销售赃车1部,主要负责开车。其曾经告诉余新东这些车是偷来的。

9、被告人黄细禄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底至2006年初,其和丁尾则、李文平、林明典、李彬等人盗窃37部桑塔纳小轿车等汽车及1台数码照相机。李文平首先提议盗车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在盗窃汽车过程中,没有具体分工,大家都有动过手。盗车时,先将汽车报警器的喇叭线拔断,之后用T型工具打开车门,将汽车的电频线的插头拔掉,并换上事先准备好的电频线插头启动汽车。如果汽车有方向盘锁,就将锁强行扭断。盗窃得逞后,其和黄细禄、李文平等人将车辆换上事先准备的假车牌,并将车上的车牌、证件等物扔到海里,然后将车子开到停车场藏起来。之后,将车辆驾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余新东销赃或开至福建省泰宁县销赃。李文平参与盗窃汽车17部。林明典参与盗窃汽车2部,盗车时实施望风、启动汽车、开车等行为。其曾经告诉余新东这些车是偷来的。

10、被告人李文平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和丁尾则、黄细禄等人盗窃桑塔纳小轿车。在盗窃时,先用T型工具打开车门,将汽车方向盘锁强行扭断,将汽车的电频线的拉出后搭线启动汽车。其曾告诉余新东这些车子来路不正。其曾向李彬购买一部深蓝色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供自己使用。该车原是黄细禄、丁尾则在2005年偷来后卖给李彬的朋友,后来因黄细禄、丁尾则出事,李彬的朋友怕被牵连,就将该车退还给李彬,其出半价向李彬购买的。

11、被告人余新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04年起至2006年1月止,其帮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等人销售了20多部偷来的赃车。其主要帮忙联系买主,并和买主进行交易,之后将钱交给李文平等人。李文平等人曾告诉其这些车是偷来的。

关于被告人李文平提出其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9、14、19、24、25、30、31、35、37起盗窃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李文平参与第19、24、25、30、31、35、37起盗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尾则关于李文平参与起诉指控的第9、14、19、30、31、37起盗窃犯罪的供述均得到被告人黄细禄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李文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文平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9、14、19、30、31、37起盗窃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第24、25起盗窃,分别仅有被告人丁尾则或黄细禄的单方供述,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起诉指控李文平参与该二起盗窃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文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文平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4、25起盗窃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第35起盗窃犯罪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故起诉指控李文平参与第35起盗窃证据不足。但李文平的供述证实其明知该涉案车辆系黄细禄、丁尾则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并供自己使用,证人吴丽钦的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印证该涉案车辆系被盗车辆。上述证据表明,李文平明知该车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并供自己使用,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明典提出其未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1、23起盗窃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尾则关于林明典参与起诉指控的第21、23起盗窃犯罪的供述均得到被告人黄细禄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明典的辩护人提出林明典在盗窃及销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盗窃过程中,林明典实施望风、启动汽车、开车等行为;在销赃过程中,林明典则实施开车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的作用。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新东的辩护人提出余新东主观上开始并不明知其代为销售的是赃车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的供述均证实,余新东知道其代为销售的车辆系赃车,该供述得到被告人余新东供述的印证;其次,余新东代为销售的车辆均无合法的机动车手续,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余新东明知其代为销售的车辆系赃车。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余新东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余新东参与销售第12、13、18、30、31起赃车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尾则关于余新东参与销售第12、13、18、30、31起赃车的供述得到被告人黄细禄供述的印证,且余新东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林明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辆42部、数码照相机1部,其中被告人丁尾则参与盗窃汽车37部、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970671元;被告人黄细禄参与盗窃汽车37部、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928275元;被告人李文平参与盗窃汽车17部,价值人民币961013元;被告人林明典参与盗窃汽车6部,价值人民币366273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新东、林明典、李文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余新东代为销售赃车22部,价值人民币1209337元;被告人林明典代为销售赃车1部,价值人民币56095元;被告人李文平收购赃车1部,价值人民币34178元,被告人余新东、林明典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李文平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李文平、林明典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丁尾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尾则到案后检举黄细禄单独盗窃2部桑塔纳小轿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其辩护人提出丁尾则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丁尾则系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丁尾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新东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将其抓获归案的,而非主动投案,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余新东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丁尾则、黄细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丁尾则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盗窃时间跨度长,次数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盗车辆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丁尾则还系盗窃累犯,主观恶性深,故决定对二被告人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新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尾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细禄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李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明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余新东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9日起至2009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七、扣押在案的丰田小霸王面包车(车牌号为粤C14285)一部发还被害人丁福林。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活动扳手一把、梅花扳手一把、内六角螺形一串、T型工具二把、桑塔纳汽车钥匙六把、伪造的汽车行驶证二本、汽车行驶证附件四本、汽车车牌四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绮

代理审判员 余 强

代理审判员 张镇安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艳

记录员 张 毅

附:退赔清单


被 告 人
被 害 人
退赔数额(元)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广州经营部
7315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厦门联天计量设备有限公司
5632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谢文峰
5324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宋耀明
5148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张志坚
5082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卢建斌
60500

丁尾则、黄细禄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56870

丁尾则、黄细禄
陈建贤
53625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张继辉
5808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厦门津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6413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黄世雷
6413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苏庆灿
62920

丁尾则、黄细禄
厦门市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9700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永丰馀纸业(厦门)有限公司
54450

丁尾则、黄细禄
厦门双运实业有限公司
27720

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德市古田县支公司
61710

丁尾则、黄细禄、林明典
苏佳强
49610

丁尾则
黄金展
50820

黄细禄
陈志勇
54450

丁尾则、林明典
谢书平
65340

丁尾则、林明典
苏南
76230

丁尾则、黄细禄
林根才
56095

丁尾则、林明典
林进发
56095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叶雪冷
56095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厦门市审计师事务所
58482

丁尾则、林明典
孙志敏
57288



































黄细禄
中国机械工业第三安装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
45353

丁尾则、黄细禄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
56095

黄细禄
厦门市思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50127

丁尾则、黄细禄、李文平
谷宝涛
41056

黄细禄
厦门华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53708

丁尾则、黄细禄
陈火顺
47740

丁尾则、黄细禄
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2514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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