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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永城知名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85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小兵(化名:同永红),男,33岁(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三原市,初中文化,陕西省三原市新兴镇柏社村农民,住(略)。1998年7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2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01年10月因偷窃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7月因偷窃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8月因偷窃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11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小兵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席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的犯罪工具钢锥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席小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小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小兵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席小兵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杨海澄


二ΟΟ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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