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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因酒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永城知名律师  
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今天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1年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庭审适用简易程序,由东城区法院一名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庭审中,高晓松当庭认罪,对指控无异议。
  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高晓松说,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对被告人高晓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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