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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为防野猪啃庄稼钢管加工成猎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永城知名律师  
被告人曾里敏、被告人宋繁均为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为防止野猪吃掉庄稼非法制造枪支。近日,两人分别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曾里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宋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曾里敏为防止野猪吃掉庄稼,于2010年6月购买了三根钢管,拿到被告人宋繁处,告知其要制造铳打野猪,被告人宋繁遂按照制造铳的要求将钢管一端焊死及焊接了装火药的“火斗子”。201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里敏将三支钢管装上火柴硝和铁珠并用线连上6V电瓶,安装在枧头镇九斗村洞源坳背山脚,10月17日凌晨将一只野猪打伤,上午11时许,野猪窜出将正在田里做事的被害人陈蓝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陈蓝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被告人曾里敏、宋繁的自制捕猎装置经鉴定为枪支。

  被害人陈蓝事后经法院调解得到被告人的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陈蓝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里敏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属于枪支的捕猎装置,被告人宋繁明知被告人曾里敏要制作枪支而协助其对钢管进行加工,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曾里敏提出犯意,准备工具,安装捕猎装置,导致被害人十级伤残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繁只是在被告人曾里敏的要求下对钢管进行加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曾里敏、宋繁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陈蓝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陈蓝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曾里敏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宋繁量刑时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