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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惹祸也要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6年4月5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在顾客通过非正常通道离开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商家也没有派遣安保人员带领原告等人离开,以确保安全。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超市应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应当承担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具体分析如下文。
  原本天真无邪活泼可爱的5岁女童小涵(化名)弹得一手好钢琴,却因为在一次与家人前去超市购物的过程中,不幸被超市自动扶梯绞断了左手指,造成终身伤残。近日,愤怒的家长将这家大型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2月2日晚,小涵跟随母亲及外婆到某超市购物,超市营业截止时间为晚10时。可是当日小涵一家三人在10时12分才付款结算离开卖场。随后她们通过超市通道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通道大门已经关闭,商场保安告知她们需乘自动扶梯上到一楼,然后再乘坐电梯到负一楼停车场。于是母亲牵着小涵,在外婆陪同下乘坐自动扶梯。就在要到扶梯顶端时,小涵重心不稳跌倒在了扶梯上,左手食指、中指被扶梯夹住,鲜血直流。几名员工见状,连忙关上电动扶梯电闸。后经医院治疗,小涵左手食指顶端指骨被截肢,构成十级伤残,原本灵巧漂亮的左手落下了瑕疵。
  润州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然而超市在当天营业结束后,关闭通往停车场通道大门,导致原告等人不能通过正常通道进入停车场所,增加了营业场所危险程度。与此同时,在顾客通过非正常通道离开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商家也没有派遣安保人员带领原告等人离开,以确保安全。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超市应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重要责任。而小涵母亲在牵手小涵并由外婆陪同的情况下,仍然导致小涵摔倒在自动扶梯之上,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官判决,由小涵母亲承担损失的54%,即35898.76元,被告商家承担损失的46%,即30580元。同时考虑到小函尚年幼,十级伤残对小涵将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商家还应当承担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