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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供电举办触电人身损害防范讲座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张庭长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办理过的多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渊博的法律知识就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防范、规避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报道 “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健在事前”这一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
  为有效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风险事前防范”理念,9月21日上午,毕节供电局举办“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防范电视电话讲座”,开通一个主会场,6个分会。该局局本部相关部门、车间,各分县局分管法律、安全的局领导;安监部人员,办公室法律专兼职人员,供电所所长及安全员240余人聆听了讲座。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院张敏庭长分析了产生触电人身损害的原因、触电纠纷现状及特点。介绍了处理纠纷的热点、难点;预防和减少触电案件发生的对策和措施。提出了规避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法律风险的建议和办法。对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如何应对处理诉讼案件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张庭长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办理过的多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渊博的法律知识就电网企业触电人身损害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防范、规避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此次培训讲座,大家认真聆听,用心感悟,深感受益匪浅。对触电人身损害“事前防范”的重要性有了深刻认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能力均有所提高。大家表示,讲座结束后,一定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将触电人身损害事故降到最低。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