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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过量致死 酒友赔偿11万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9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6924元。
  4月3日19时许,唐某邀请屈某、黎某到唐家吃晚饭,席间3人喝酒助兴,酒后黎某搀扶屈某回家休息后随即离开。屈某家属照顾屈某时,发现屈某已死亡。经潼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系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返流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屈某家属将唐某、黎某告至法院,索赔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格式
  甲方: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陈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陈××之父。
  2007年10月3日16时26分许,受害人陈××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s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