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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服务引发损害要超市埋单?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6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为何频频成被告?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根据该院民一庭的统计显示,近两年来,仅该院就受理了16起涉及超市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除了常见的在超市里因水渍等引发的滑倒事件、因拥挤混乱引发的挤伤踩踏事件、因盗刷信用卡引起的纠纷等外,还出现了一种较为新型的纠纷——即和超市相关的延伸服务,如免费班车、门口的娱乐广场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超市是否要为“免费午餐”酿成的损害“埋单”?
  班车引发的事故谁担责?
  班车转弯女乘客压伤男乘客
  2011年7月2日16时许,家乐福超市万里店的一辆班车在途经黄陵路宜君路路口转弯时,乘客许女士摔倒,起身后又失去重心,倒在同车乘客王先生身上。
  许女士事后回忆:“由于车辆左转弯我失去重心摔倒在车厢。当时我手持一根木板不慎压到同车的一名男乘客胸口,后来该男子说我的木板压伤他,就叫我下车解决问题。”
  王先生在许女士陪同下到医院就诊,伤情为左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王先生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损伤后休息90日,护理15日,营养30日。
  因为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女士、联家超市(联家超市万里店是家乐福超市万里店的经营者,是联家超市的下属分公司)、联家超市万里店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万余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许女士携带木板乘坐班车,应对其携带的物品妥善安置,尤其在车辆转弯时注意安全。但是她疏于注意,不慎摔倒将王先生压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家乐福超市班车工作人员应对乘客物品的放置适当提醒,但其在车辆行驶中尤其转弯时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乘客摔倒并最终造成乘客被压伤,超市班车也存在过错。因此,综合王先生受伤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家乐福超市班车与许女士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联家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许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压人乘客是否也是受害人
  一审判决后,许女士、王先生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王先生要求依法改判其营养费、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
  许女士则上诉称:家乐福超市万里店班车在行驶途中转弯速度过快,导致自己因惯性失去重心而摔倒受伤,自己也是受害人。因此,王先生所受的损害应由联家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女士认为,家乐福超市万里店班车在行驶途中转弯车速过快,导致其失去重心而摔倒。但对于车辆转弯车速过快的说法,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是乘客的王先生也否认了这种说法。因此,许女士的说法事实依据不足,法院没有采信。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的律师代理费、误工费等,与审判实践相符,法院予以确认,依法驳回了两名乘客的请求。
  超市前广场被冰滑倒该担责?
  怀抱婴儿在超市前广场滑倒
  至今,钱女士回忆起2008年的元旦仍有点郁闷。2008年1月1日上午8时左右,她怀抱婴儿,在途经紧邻上海世纪联华某超市有限公司的广场时,不慎踩到结冰摔倒致伤。根据伤情鉴定,她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休息6.5个月、营养3.5个月、护理3.5个月。
  后来钱女士了解后得知,该广场属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由该公司聘请保洁人员对该广场进行日常保洁。平日联华超市将手推车停放在广场。该广场四周设有栏杆,但行人可自由通行。

  钱女士认为,联华超市是该广场的实际使用人,实业公司是广场的所有人,两被告均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广场上的冰块,导致自己不慎受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0万元。
  被告联华超市辩称,钱女士摔倒处是超市外围,该场地不是自己的租赁范围,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钱女士摔倒处是超市的租赁区域,公司虽然为广场配置保安及保洁人员,但都是为超市服务。而且造成损失是钱女士自己的过错,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广场所有者应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实业公司是该广场的业主,对该广场有日常管理、合理保障安全的义务,但其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清除广场所结的冰块,导致原告摔倒,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钱女士怀抱婴儿,行路疏忽,不慎踩踏到广场上的结冰摔倒。而且结冰属于自然现象,钱女士摔倒处场面宽阔,因此她自己应对受伤负大部分责任。联华超市并非该场地业主,也不是租赁人,不负有管理义务,对钱女士受伤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钱女士受损情况,确定由实业公司赔偿钱女士各项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钱女士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实业公司自愿补偿钱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万元。一场由冰引起的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点评
  超市作为大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的同时,也需尽力保证消费者在购物场所内的安全,也就是法律意义上说的“安保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超市班车上将他人压伤的乘客因无法证明车速过快等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班车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后一起案件中,由于广场无论在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上都和超市无关,因此超市不必为广场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