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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罗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0日 永城知名律师  
遵照市中院指定辩护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指派了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阅卷,又经历了刚才的庭审,现认为事实已经查清。本辩护人以十分沉痛的心情参加今天的出庭。首先,对被害人的所有亲属表示慰藉,我们将以最诚恳的工作来弥补你们所受到的心灵创伤;其次,基于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而言,必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法庭引起考虑;也希望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体谅和理解:一、被告人罗某捅了高某一刀致其死亡,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学原理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在对被害人高某捅了一刀,是在当时要加害李某心切,被高某抓住,更加丧失理智的情况下,顺手捅了高一刀,致其死亡。据被告人对公安人员胆白交待:他当时的主观动机并非要想杀死高,没有杀害高的目的。而是要想摆脱高的阻止。综合全案其他有关证据来看,他确实在只对高捅了一刀,随即摆脱后又去追赶李某了,并未再加害高。所以他对高没有故意杀害的目的与动机,只有伤害的目的与动机。所以,被告人罗凡对高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更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现已有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了:本案的发生,二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其中一项诱因。罗、高二人都因离婚而单身,于七年前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而认识、恋爱,同居在一起。其间,收养了一个女儿高某,高某也叫罗某爸爸,高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也称罗某是后爹。这就说明罗、高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高经常叫罗凡把工资卡交给自己,就更能确切地证明了:该二人已经组建了一个相互认可的家庭。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相互之间在比照夫妻间的义务来履行了,并得到了高两个子女的认同。既已如此,高就不应再与李保持原有的两性关系,特别是二人曾在高家发生关系,曾被回家的罗凡看见,高居然还帮助李 打罗,这就明显违背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了,也违背了对爱情应当专一,对对方应当忠实的要求。同样,作为李某,也明知高与罗某已经新组建了一个“家庭”,还仍然继续与其发生和保持两性关系,就不对了,他完全可以另行恋爱嘛。在后来发生的纠纷中,李、高二人经常互相配合打骂罗凡,就更不对了。这样,加剧了矛盾激化,对今天这起惨剧的发生,起到了埋下祸根的作用。虽然被害人的生命权受到了被告人侵犯,对被告人应当治罪,但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情节与后果较轻,危害不大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其真实动机,不是要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是要将放火作为一种自杀手段,因而主观恶性不深;加之实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大。四、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又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诚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应予酌情从轻处罚五、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时,请严格掌控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但限制加重原则是一条基本而又至关重要的原则,合议庭在处理本案时,针对罗帆的特殊情况应从恤刑慎杀上考虑,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包括罗帆在内的更多的人受到国家的法制教,促进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和谐。综上所述:被告人罗凡针对高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成为本案发生的诱因之一;被告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且悔罪态度深刻,积极赔偿;又在最大限度地减轻、挽回社会危害。辩护人十分痛惜:一个本应得到幸福快乐的家庭,居然由于被害人的生活作风有失检点,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害了三个家庭,尤其是被害人的子女,有的尚未成年,他们十分需要父爱、母爱,却失去了这些宝贵的东西,着实令人心痛。被告人终因法制观念缺乏、丧失理智而身陷犯罪泥潭,毁掉了美好的前程,伤害了若干当事人亲友的心,教训十分深刻。为有利于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学法用法、遵纪守法,现恳请合议庭在对其裁量刑罚时,经数罪并罚,并综合考量各种从轻、减轻因素后,在无期徒刑以下考虑宣告刑,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让其在今后的服刑生涯中痛改前非,重新造就自己,早日回报社会。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