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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淹亡父自缢 厂方监护人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永城知名律师  
  2004年7月30日,对于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齐集村村民刘x华家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丈夫齐x在给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村一个体户吴x成开办的地条铁厂打工。由于妻子刘x华远在广东打工不在家,小孩没人照料。齐x带着年仅7岁的儿子齐x柱来到地条铁厂干活并住在该厂院内。7月30日中午1时左右,齐x柱在厂区院内玩耍时,由于没人照料,不幸跌入院内厂一个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用于生产循环用水的1.5米深的水池中,后被该厂职工打捞起来,这时齐x柱已溺水淹亡。齐x柱之父齐x因经受不起丧子这一沉痛的打击,在悲愤内疚中也上吊自缢而死。
  为此,刘x华向枣阳法院起诉要求吴x成赔偿因其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3730.4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刘x华之夫齐x明知生产厂区有危险,却将其年仅7岁之子齐x柱带入该厂,又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对齐x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吴x成在齐x将其子带入厂内时未予以制止,忽视了安全防事故工作,而且对厂内1.5米深的水池未加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给在厂区工作的工人和生活人员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以致酿成溺死人命的祸端,故对齐x柱坠池死亡的后果,应负一定的责任。
  近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吴x成赔偿刘x华因其子溺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6242元的45%即28089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330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