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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军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永城知名律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耀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耀军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耀军伙同常浩博(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新密市来集镇马武寨村被害人朱xx家中,将被害人朱xx家中一台价值4418元的梦牌2p空调柜机主机机芯拆散盗走,后销赃得款300余元挥霍。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耀军被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耀军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常浩博供述、被害人朱xx陈述、证人刘xx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耀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耀军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耀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耀军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潇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