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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沉小船不救助驾船逃逸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日 永城知名律师  


    朱某驾驶货船撞沉小船,不仅没有及时对沉船溺水者进行救助,反而驾驶货船逃之夭夭。8月29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水上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宣判,船舶驾驶员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今年6月13日,朱某驾驶自己所属公司的货船从绍兴县湖塘驶往上虞市,在途经南塘线绍兴县柯岩街道三佳村航段时,恰遇孙某正划小船由北向南驶经该航段,朱某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所驾货船左船头与孙某所划小船右舷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小船沉没、孙某溺水死亡的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朱某在肇事后驾船逃离现场。后经绍兴县地方海事处认定,朱某所驾船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朱某被捕后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