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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子被羁押1827天 改判无罪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41万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9日 永城知名律师  

省高院裁定,由定西市中院向陈琴琴支付国家赔偿41万多元

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被改判无罪重获自由,陈琴琴被羁押1827天。在被改判无罪后,陈琴琴提起无罪赔偿。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陈琴琴41万余元。

案情

从死缓到无罪被羁押1827个日夜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陈琴琴因涉嫌投毒杀害他人,被通渭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1月9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13588.50元。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3月18日,甘肃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定西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7月19日,定西市中院以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琴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13588.50元。陈琴琴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8日,甘肃省高法作出判决,撤销定西市中院的判决,宣告陈琴琴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2009年9月30日被羁押至2014年9月30日被释放,陈琴琴的羁押时间共计1827天。

维权

提出国家赔偿意愿与判决相差100万

在被改判无罪后,陈琴琴向定西市中院提出无罪赔偿。2014年12月30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一)由本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陈琴琴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二)在赔偿请求人所在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申请。

宣判后,陈琴琴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起赔偿申请称,自己应当得到赔偿的各项损失有:一、被无罪羁押5年的间接、直接经济损失;二、聘请律师费用、家属上访车费等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76000元;三、羁押期间患有高血压、白内障等疾病的治疗费及生活费;四、本人及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终审

省高院终审决定赔偿41万余元

2015年3月27日,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陈琴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质证。质证中,陈琴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不要求定西市中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琴琴被羁押共计1827天,根据“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当赔偿陈琴琴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陈琴琴两次被判决死缓,被无罪羁押达1827天,长时间羁押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影响其日常生活,降低其社会评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陈琴琴称其患有高血压、白内障等疾病,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疾病与无罪羁押存在因果关系。陈琴琴主张的其他费用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其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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