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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刑事资讯】最高法院有关“毒品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年3月8日 永城知名律师  
【重点刑事资讯】最高法院有关“毒品犯罪”的通告 2014-06-26 来源: 浏览次数:0      最高法院通报严惩有关情况     6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详见本资讯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有大幅增长。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97225件,同比增长26.4%;审结95216件,同比增长24.8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99486人,同比增长22.7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的21962人,同比增长7.28%。今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同比增长30.19%;审结37186件,同比增长31.1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9762人,同比增长27.3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168人,同比增长23.21%。     据介绍,多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始终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2013年以及2014年1月至5月,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22.08%和23.06%,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29%和13.85%。孙军工介绍说,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马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近年来,随着毒品消费市场的持续膨胀,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增长迅速,例如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07年的878件增加到2013年的12320件,7年间增长了13倍,零包贩毒案件也占到了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总量的70%左右。针对这种严峻形势,人民法院今后将更加注重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以遏制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我国毒品犯罪逐渐地呈现发展蔓延的态势。以往毒品犯罪高发于边境、西南以及沿海地区,地域化特征比较明显,现在已经逐渐地向周边、内陆地区多渠道、全方位蔓延。     最高法: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不搞一刀切     在6月2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人民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确保死刑适用准确有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的3名毒贩被判处死刑,其涉案毒品数量从几百克到上万克不等。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死刑适用标准怎样把握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毒品犯罪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的情节。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的时候,特别是在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的情节、毒品犯罪危害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做到依法、准确、科学量刑。     今天发布的5起案例中案例1中熊东平案的两同案犯李阳平和林芳萍,这2人2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0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这两次到了8000克,数量巨大。但法院考虑李阳平和林芳萍两人都是受熊东平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熊东平,所以法院依法对熊东平判处死刑,对李、林二人判处死缓。案例3中杨永树纠集他人到广州东莞购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北京,运输毒品数量770余克,如果单纯从毒品犯罪的数量上看,这700多克与案例1中的李阳平、林芳萍8000多克,数量差距比较大,但是杨永树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处罚,所以法院对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 马岩分析说。     他强调,我们国家地域面积比较大,各个地方毒情也不同。最高法考虑到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形势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适用标准,一直坚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 一刀切 。同时,通过死刑复核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各地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     最高法公布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四名罪犯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起系毒品犯罪案例,1起系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例。这5起案例中,贩卖、犯熊东平,贩卖、运输、犯肖文中,运输毒品罪犯杨永树,犯龚兴富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熊东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肖文中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杨永树等运输毒品案这3起案件都是长途贩运毒品或者自行制造、运输毒品的案件,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上游犯罪。其中,罪犯熊东平起意贩毒并联络毒品交易的上下家后,遥控指挥两名同伙两次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买毒品运至浙江省温州市贩卖,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4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熊东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罪犯肖文中为制造毒品,租用地下室作为制毒场所,指使他人购得制毒原料,纠集同伙制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液体,并进行提炼结晶,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固液体共计21988.5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间的达8000余克。此外,肖文中还曾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0余克。肖文中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罪犯杨永树筹集18万元购毒款,纠集他人从北京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770余克,后携带所购毒品驾车回到北京,被公安人员查获。杨永树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两次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对上述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并核准了死刑。     此外,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对发生在毒品消费环节的犯罪给予从严打击,以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近年来,随着毒品消费市场的持续膨胀,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今天公布的高鹤、潘德虎贩卖毒品案就是一起直接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案例。高鹤、潘德虎购得甲基苯丙胺25.03克后向吸毒人员加价贩卖,被公安人员查获。二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社会危害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高鹤还系累犯,法院依法对高鹤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潘德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近年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毒品犯罪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就是因吸毒诱发的侵财性、暴力性犯罪频发。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取吸食毒品所需资金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吸食毒品后行为失控,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寓教于审,提高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今天公布的龚兴富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罪犯龚兴富吸毒后深夜回到家中,次日早上因给年仅4个月的儿子穿衣服等琐事与同居女友发生争执,瞬间产生杀人之念,持菜刀接连将女友和儿子杀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这种吸毒后杀害、伤害亲属的案件近年来时常发生,充分说明了吸毒的危害。     编辑:吴金凤、孙嘉滢    资料来源:《法制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