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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凿洞进入银行加钞室? 涉嫌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永城知名律师  

男子半夜凿洞进入银行加钞室

钱江晚报消息,在温州,有一个小伙居然对ATM机内的钱打起了主意,他租下隔壁空置店面,精心准备好作案工具,等到了半夜,他在墙壁上凿开一个洞,进入银行欲行窃,后因触发警报逃离。而事发时银行5台ATM机上共有现金188万元。昨天上午,该起特大盗窃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因盗窃罪获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8月初,黄某以开五金店的名义,花了4000元押金租赁了温州市区鞋都某厂房一楼的空置店面,旁边是某银行ATM机房。随后,他以装修的名义,在店面内准备了气割枪、电动手枪钻、扳手、扁头铁管、煤气罐与氧气瓶等工具。8月10日凌晨3时许,他在店面与银行ATM机房相连的墙壁上打开了一个大洞,然后爬进隔壁的ATM机房的加钞室并剪断加钞室的一根监控连接线。当他走向加钞箱时,警报大作,他慌忙逃离现场。

次日,当银行人员进入加钞室时,发现加钞室被人为砸开了一个墙洞,于是报警。警方介入后,警方锁定了嫌犯的身份信息,并将在温州某网吧上网的黄某抓获,最终确定黄某就是事发当时砸洞入室盗窃的嫌犯。

涉嫌盗窃被判刑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黄某的辩解,法院未予以采纳,当庭判决黄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