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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格式合同不等于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永城知名律师  
对于海淀区法院关于酒楼收取开瓶费的一审判决,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了欢迎。
  “以前商家对收取开瓶费常用的一个理由是,只要向消费者明示了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那就视同消费者接受了商家制定的条款。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该格式合同就是合理合法有效的,这个理由甚至得到了一些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武高汉告诉记者,“在法院的这起判决中,它没有否定商家明示条款这个事实,但是法院认为,明示的只是一个酒楼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而单方面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它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这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武高汉认为,商家做到明示只是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消费者依法共享有9项权利,如果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其他的权利,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依然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
  对于酒店普遍表示“收取开瓶费是行规”的说法,武高汉表示,虽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行规是自律性的,它只对其会员单位的行为做出规定,只能规定其会员单位的义务。行规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更不可以随意扩展自身的权利并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从法理上说,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规对消费者来说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