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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六一节”为六岁儿童送去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永城知名律师  
  “今年的儿童节,我收到了最好的‘礼物’,有了这个‘礼物’,以后妈妈就不用那么辛苦了”六岁的小黄捧着何法官送来的抚养费,懂事地说道。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在儿童节当天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并将兑现的部分抚养费送到小黄的手中。

  据了解,小黄的母亲与被告黄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小黄出生。2008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小黄随母亲生活,黄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小黄。由于小黄自小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黄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医药费的开支,原告的母亲多次向黄某提出增加抚养费,但黄某都无动于衷,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增加抚养费。为此,2010年5月原告小黄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支付2010年5月份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10000元;2010年之后按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40%支付小黄抚育费及医疗费,直到小黄能独立生活为止。

  西林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以生活压力大为由拒绝增加小孩的抚养费,拒组织调解。在何法官的再三通知下,黄某终于同意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中,黄某的态度很坚决,表示不承认这笔医疗费,同时也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经过法官一番普法析理,让黄某换位思考后,黄某承认现在的医药费确实贵,孩子是无辜的,便同意增加抚养费,但又说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分四次付清以前的医药费等费用,并且要求扣掉工资的3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黄某的意见,得到了小黄母亲的同意。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支付2010年5月份之前给原告小黄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10000元,先支付2500元,剩下的每两个月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从2010年6月份开始,被告黄某每月按其工资收入总额2160元的30%即720元支付小黄的抚育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 韦梅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