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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 向妻子索赔遭驳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核心提示:有关精神抚慰金部分,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钟先生与前妻曹女士离婚时发现养育了13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遂将曹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3年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受理该案,驳回钟先生的诉讼请求。
  钟先生和曹女士在1995年4月正式登记结婚,同年7月,曹女士生下儿子小杰(化名),此后小杰一直由两人共同抚养。2008年,两人经昌平法院调解离婚。在诉讼中,经鉴定,曹先生才得知小杰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最终二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曹女士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的权利,并由自己独自抚养儿子。现在钟先生以刚刚得知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女士赔偿自己抚养小杰13年来的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
  钟先生认为,他对小杰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得知小杰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后精神受到重大打击,要求曹女士赔偿抚养费10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曹女士则称,她也是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才得知小杰并非钟先生的亲生儿子,自己受孕是在与钟先生认识、登记结婚之前被强奸所致,自己也是受害者。钟先生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曹女士表示,2008年两人离婚时,自己已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钟先生,小杰是聋哑儿童,现在母子二人艰难度日,因此不同意钟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精神抚慰金部分,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而关于抚养费,因双方在离婚时,曹女士基于小杰与钟先生的关系,放弃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有补偿钟先生抚养小杰的意思,钟先生此番再次要求抚养费,不能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钟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