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丈夫出具借条 妻子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6日 永城知名律师  
江某与李某系夫妻。2009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江某的堂哥江某某持三张由江某于2009年9月10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4月16日出具的共计47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与李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法院审理中,李某对三张欠条不予认可,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形成时间、是否是同一支笔书写等情况委托鉴定,经鉴定:三张欠条系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时间都是2010年4月份以后形成的(不包含本数)。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后认定:江某与江某某之间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借款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江某某和江某对三张欠条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