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15日晚8时许,蒋某与他人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城区马路上歪歪扭扭地行驶,在一丁字路口处拐弯时连人带车一同摔倒在地,摩托车在路上滑行时,与正常行使中的周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因酒后驾车而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周某对自己的轿车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280元。经价格认定部门核损,被撞轿车实际车损为1050元。周某因此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车费用1280元。
法院认为,蒋某酒后驾车,摔倒后又与他人车辆相撞,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对周某的车辆受损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蒋某赔偿周某修车费1050元,并全额承担230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