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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诉讼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永城知名律师  


王翔盗窃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海南刑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曾用名王世农。因本案于200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翔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44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翔撤回上诉。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8)澄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吴德金


代理审判员   郑 宇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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