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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 永城知名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济厅,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原路桥区惠鑫达公司保安,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济厅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济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济厅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工业园区惠鑫达公司六工区1号备用件仓库内,窃得废紫铜丝53.5公斤(价值人民币3103元)。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济厅用电动自行车将赃物运至峰江中学附近时被巡逻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济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文君的陈述;证人叶明华、王乐珉、胡富根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过磅记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济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济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济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0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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